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國中畢業
  • 就讀科系 :
    1.事務管理人員無限制
    2.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1)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3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1年以上。
    (2)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3.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3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1年以上。
    (2)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1.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領有建築、土木、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2.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19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