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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管理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2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甲級

  • 畢業程度 :
    須符合一般職類甲級技術士報檢資格其中一項所規定之學歷、持有技術士證、從事相關工作時間或訓練時數等條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一般職類甲級技術士報檢資格1~6所列資格之一者,詳細報檢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 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31條規定:持有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並符合本法31條各款之一規定,由內政部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可擔任工地主任。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乙級

  • 畢業程度 :
    須符合一般職類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其中一項所規定之學歷、持有技術士證、從事相關工作時間或訓練時數等條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一般職類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1~12所列資格之一者,詳細報檢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應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營造業法第3條、第29條、第31條、第33條、第53條、第56條
  •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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