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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材料工程師

分類

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3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無須具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認同產業給予優先聘用或加薪)
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需符合以下任一項者:
    1.大三(含)以上學歷或專科學歷
    2.高中職畢業具2年相關工作經驗者
  • 《複合材料工程師能力認證》簡介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企業承諾優先聘用獲證者或給予加薪
相關法規
  • 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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