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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辦理多元專長培力課程規定

開辦模式及修業說明

報名資格

  1.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

  2.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規定。

開班模式

得以專班或隨班附讀方式辦理,授課時段可於日間或夜間進行。

辦理學制

  1. 專班:二年制及四年制學士班(含日間學制、進修學制及進修學院)。

  2. 隨班附讀:限於四年制進修學士班辦理。

受理人數

  1. 專班:每班最多60人為上限。

  2. 隨班附讀:

    • 各校受理申請人數,最高可為當學年度各該學系或學位學程核定進修部學士班人數之50%,且該班總人數以60人為限。

    • 申請人數不列入本部核定之學系或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全校生師比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應低於27之規定。

收取費用

  1. 專班:其收費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以辦理學制之收費標準為原則。

  2. 隨班附讀:比照大學部進修學制規定辦理為原則。

應修學分數

申請人入學後,其應修畢業學分,與各該學系畢業應修專業課程學分數同,或至少為專業課程48學分。但申請入學之學分證明(包括於大學畢業後取得之推廣教育、職業繼續教育等學分證明),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抵免,抵免後其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於12學分。

每學期應修學分

無最低下限。

修業年限

一年至四年。在學期間學生如因工作或特殊原因於某學期無法就讀(修習學分為零學分),無須辦理休學。

取得學位證書

學生修業期滿、修滿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之規定者,各校可依照學位授予法發給學士後學士學位證書,並加註「學士後多元專長」等字樣,以茲區別。

各校辦理本課程,應將各班別課程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開課前及開課結束後,公告於學校網站,以供各界查詢。

各校辦理時應公告資訊

  1. 公告招生簡章以辦理招生。

  2. 公告本課程相關事項,以及學分抵免規定、申請入學之程序及聯絡單位等。

  3. 應提醒學員,如有申請入學之需求,應至少於一學期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並得衡酌學校資源條件後受理,或提供學生下次申請入學之諮詢。

其他規定

各校應保存發給學員相關學分證明相關資料至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