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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Q&A)

學校開辦問題

本方案各大學一定要提出申請嗎?

現行部分學校修業年限為4至6年,並得休學2年,與本方案修業年限10年已無差別。學校是否不用申請?以避免過多行政負擔。

  1. 本方案著重協助在職學生、無休學、學分累積及學力培養等開放式大學理念,故從學習歷程延續的概念來思考,與現行制度有理念上區隔,故無法劃分同類制度。

  2. 本方案為各校自由提出,如欲試辦者,請貴校提出申請經本部核定後,再報貴校修訂後學則於本部備查後始得辦理。

學生申請問題

學生每學年或每學期提出申請?

本方案原則採一學年申請一次,惟有特殊情形(如轉學後下半學期報到者),得採個案處理。

在職學生之定義,兼職是否也算?

本方案凡具在職證明即可,建議各校自行界定得否採兼職也符合申請之資格。

如果學生下學期並無工作,如何處理?

本試辦方案採一年申請一次,如到下一學年度仍未具備在職之資格,則須轉回舊制。

大四之後延修生可以申請方案嗎?

目前規劃不限申請年級,故各校須視該生是否能在新舊制加總年限不得逾10年的規範下畢業,再准駁其得否具備試辦方案資格。

建議107學年度之後入學的學生才可以申請,避免學籍管理上混亂。

建議由各校自行視校務狀況後,再評估可辦理之學年度。

學分計算問題

方案採滿16學分折合1學期,但現行部分學校學系進修學制修業年限為5年,如何計算折合之學分和學期的關係?

本方案為學生修業採固定每16學分折算1學期,故重點為該系總學分為何,而非考量現行修業年限為多少年。

每學期修課學分上限是否有規定?

依各校自訂之學則規範辦理。

方案中「因考量各系學科知識半衰期不同學校應於學生申請時,明定每一學分認可畢業之年限及超過年限須重修或補修之條件或相關補救措施」1節,128學分均要明定嗎?必修和選修是否有差異?

  1. 課程規劃乃大學自主項目,故原則上在各系課程規劃時,則應資訊公開,以避免學生不知部分學分因超過年限須重修或補修進而造成爭議而設置。

  2. 建議各校主要針對專業學分上有明確認定,另須於每新年度學生申請方案時有預警該學分的有效期限。如課程學分有調整時,亦同。

學分認可很難在一開始就律定每一學分認可畢業之年限及超過年限須重修或補修之條件或相關補救措施,建議每一學年申請時,由各系教師自行認定。

原則上須公告,但各校得自行採校院系之認定。

如考量知識半衰期以及方案10年為限已足夠,所以在畢業學分採計上建議無須再酌予個案採認展延修業年限(例如娩假、育嬰假、重大傷殘等)的規定。

大學法第26條已有相關規定,保障學生權益,如身心障礙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子女等,得延長修業期限,爰可個案酌予展延。

學籍管理及兵役問題

學校常有學生常聯繫不到的情況,方案如果無休學或每學期最低修業學分,如何控管學籍?

目前試辦方案規劃學籍管理方式說明如下:

  1. 學生每年應(重新)提出申請,並檢附在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通過後,修業年限始得放寬。如學生於學校規定申請截止日前未申請,視同放棄新制資格,回歸至舊制計列,學校並應通知學生辦理註冊或休學手續,以避免爭議(例如未完成註冊手續而退學)。

  2. 學校應有預警制度,即每學期於註冊通知單提醒學生已修業之學分數,避免學生不知其修業情況。

轉學生制度看的是修業學期,現行很多學生每學期修業10學分,對照新制要16學分才可折1學期,是否更嚴格?

實務上若遇新制已修達累績48學分,2年育嬰假,直至第9年不論是否要轉回舊制均面臨退學,如該生要轉學可折合1.5學期,所收她的學校並不知情她已修9年,是否本方案規定10年有漏洞?

  1. 本方案著重協助在職學生、無休學、學分累積及學力培養等開放式大學理念,並非期待學生轉學。

  2. 學校原應有預警制度,即每學期於註冊通知單提醒學生已修業之學分數,避免學生不知其修業情況,故也可提醒學生儘快修習學分。

  3. 該生如在前一間學校已修9年,即折合1.5學期後再轉入新學校,以本方案理念著重學分累積及學力培養之概念下,則代表該生的大學學力僅具1.5年且沒獲得畢業證書;另該生至新校則重新起計修業年限。

以進修學院為例,如學生休學仍需要當兵,而本方案沒有休學,是否有違反兵役相關定?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故無違反規定。

本方案無規定每學期最低修業學分數,若0學分可以申請在學證明嗎?如果不能申請是否會需要當兵?如可申請,每學期都為0學分可申請嗎?

本方案著重協助在職學生、無休學、學分累積及學力培養等開放式大學理念,若該生該學期為0學分仍可申請在學證明,惟該生每年修業均為0學分,學校得可在每年度學生重新申請時,考量該生修業學分之情況再准駁其是否具備試辦方案之資格。

總量內的轉學生名額註冊率算法如何處理?修課學分為0學分,此人數是否算註冊人數?

註冊率與現行規定無異,採大一新生入學每生於分子分母均以1計算。

獎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

因採學分累計制(新制),以修畢16學分數,折抵1學期(2學期即為修業1年)計算,故學生尚未累計滿16學分前,則無法提供成績排名,恐影響學生申請奬學金、工作或考試等用途。

成績排名為大學自主項目,建議本方案可採以修畢16學分數折抵1學期後,併入該系折抵換算後年級排名及申請獎學金(例如修畢16學分經折算後為大一,則列入該系大一排名);或建議針對此試辦方案之學生獨列成績排名或獎學金制度。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規定,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對象為「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四年制只補助前四年,延修生無法補助。本方案之配討措施與現行法規有所牴觸,建議修改「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以符合規定。

修讀每滿16學分數之當學期,可依規定提出申請弱勢助學金,並依現行規定一次補助32學分(含如軍訓、體育等0學分必修課程)之助學金金額為原則(下次申請時須滿48、80及112學分數),惟須扣除已請領學雜費減免費用或各政府機關助學金金額,併於現行「學年學分制」上學期調查辦理資格,下學期補助,直至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為止。

依據教育部「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及「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規定,學雜費減免對象為「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四年制只補助前4年,延修生無法減免。本方案之配套措施與現行法規有所牴觸,建議修改「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及「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符合規定。

參加學分累計制之學生,可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之規定,每學期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並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數為限,核實計列減免金額,爰仍依各該學雜費減免規定辦理,毋須修正前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