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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及規定

先由欲試辦學校向教育部申請核定後,並就下列事項考量定明於學則,報部備查後辦理。通過之學校另須規劃相關招生規定及申請表件:

申請資格

  1. 大學進修部學士四年制已註冊之「在職」學生,並且不限申請年級。

  2. 學校須考量該生是否能在新舊制加總年限共10年內的規範下畢業。

申請內容

為確認個別學生放寬修業年限之緣由、放寬年數與學科特性是否符合及掌握學生未來在校學習動態,以利學校開課準備,學生應每年均(重新)提出申請並應由學校(再)審核,且最長以10年為限。

學校

基於學科知識特性及更新速度不一,各校應公開各系必選修學分數及課程名稱,及提供學生撰寫之申請表件並審查。

學生

凡具修業年限放寬之需求學生(若有休學申請復學者亦同),每年應(重新)提出申請,並檢附在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通過後,修業年限始得放寬。如學生於學校規定申請截止日前未申請,視同放棄「學分累計制」資格,回歸至原「學年學分制」計列,學校並應通知學生辦理註冊或休學手續,以避免爭議(例如未完成註冊手續而退學)。

進修學制修業方式示意圖

進修學制修業方式圖

明定學分認定年限

考量各系學科知識半衰期不同且考量保障學生就學權益,學校應於學生每新年度申請時,原則上須公告學分認可畢業之年限及超過年限須重修或補修之條件或相關補救措施,如有課程學分之重新規劃作法亦同。

學校應取消參加本方案學生每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規定,至於每學期最高修習學分數規定,則依各校自訂之學則規範辦理。惟學生每年修業期間均無修學分,學校得可在每年學生重新申請時,考量該生修業情況,再准駁其是否具備試辦方案之資格。

明定學分費收取原則

學生於每年提出申請時,應向學校說明預修之學分數,另學校也應向學生說明,按現行規定所修學分數之學分費,以及加退選後收取學分費之計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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